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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保密警示教育案例
2023-05-08 12:56  

国家安全与保密警示教育案例


1、文件处理不“规范”

2020年3月,某市在涉密文件清退工作中发现,该市妇联2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清退。经查阅文件流转登记手续发现,2019年11月,该妇联机关宣传部干部李某为起草有关工作年度总结汇报材料,向办公室借阅2份涉案文件,后未归还。据李某回忆,当天阅看2份文件后,将文件放置在办公桌文件堆而忘记归还。12月,机关大扫除集中清理文件,可能将2份涉案文件一并装袋送销。案件发生后,李某被给予党纪处分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有关领导责任人被通报批评、约谈提醒。(摘自《保密工作》)

对策建议:机要文件谨慎保管,阅毕及时归还,工作需要临时保存的要进柜并落锁。


2、新入职员工泄密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摘自《保密工作》)

对策建议: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入职员工开展保密教育,了解保密管理制度,了解保密事项范围、文件保管、资料传输等管理要求。


3、社交媒体办公,小心失泄密

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摘自“中国保密在线”)

对策建议:严禁使用微信、钉钉、QQ等外部社交媒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内容。


4、放松警惕,腐蚀卖密

网络管理员陈某在某市一家涉密科研单位工作。2017年5月,曾一起留学海外的同学吴某回国联系陈某,称其刚就职于一家同行业单位。吴某以刚入职对业务不熟为由,请托陈某为其提供单位内部行业资料。陈某在吴某同窗感情、经济报酬和保密许诺下,逐渐放松了警惕,凭借自己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便利”,轻而易举地为吴某提供了大量涉密文件,直到被有关部门抓获。经查,陈某窃取的文件达550多份,其中机密级文件40份,秘密级文件253份。原来,这位昔日同窗吴某竟然是某境外间谍机构的国内代理人。2019年,二人因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摘自“中国保密在线”)

对策建议:党员干部要树牢敌情观念,时刻警惕敌对势力的腐化和围猎。要坚决不交居心不良的“朋友”,不收变了性质的“节礼”,不去味道不对的“场合”,才能避免坠入深渊。要抛弃“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侥幸心理,多花心思精进业务,少动歪念监守自盗,不可因一时贪欲或为情所困而前程尽毁,最终得不偿失。


5、科研项目谨防泄密

2021年6月,某高校申报承担了一项秘密级科研项目。6月29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李某、莫某,将该秘密级项目任务书送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莫某在委托方单位附近一家无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复印店将任务书复印3份,一份交委托方,另两份连同原件带回后,交与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汤某。

7月2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陶某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填写了项目有关审查表,标注为秘密级,将审查表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7月6日上午,汤某让学生梁某用手机应用软件扫描任务书转入互联网计算机,并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之后,汤某将U盘中存储的涉密任务书、审查表拷贝至个人互联网计算机中,合并成一个文档,使用电脑版微信转发给莫某修改。7月8日,汤某又将该文档转发至项目组微信群,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汤某、莫某被给予纪律处分,陶某、梁某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在上述泄密案件中,涉及多种常见的保密违法行为。

一:违规私自复制涉密文件。莫某明知有关项目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擅自在路边复印店使用非涉密复印机复印,违反了复制涉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的要求。该复印机若具有联网功能,将会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

二: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处理涉密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或处理。汤某明知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仍安排学生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并上传至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在这一操作过程中,任务书很可能已经被存储到有关手机软件提供商的存储服务器中,泄露的风险隐患极大。

三: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将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作为违反保密法行为之一。陶某在填写项目有关审查表时,明知填写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仍然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汤某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有关涉密文件,两人行为均违反保密法相关规定。

四:使用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近年来,通过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资料造成的泄密案件频发,微信泄密扩散范围广、危害后果重、补救措施难。汤某和莫某明知有关文件涉密,但是为图方便,便置保密规定于不顾,多次使用微信互相传递涉密文件,并将涉密文件发送至微信群中,导致涉密案件发生。(摘自《保密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1、侵犯加油枪技术案

  李某某、周某某违反与被害单位某油站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未经被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具有相关商业秘密“秘密点”的甲型加油枪图纸,自行注册成立公司,李某某、周某某分别担任该公司常务副总和研发经理,使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等“秘密点”,生产制造并销售与甲型加油枪实质相同的乙型加油枪。截至案发,实际销售乙型加油枪2500把,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余万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李某某、周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摘自“中文网”)


2、建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2003年3月11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板厂(以下简称挂板厂)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挂板厂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有关试验费用由挂板厂承担,挂板厂以后自行生产胶膜时,周某的配方按技术股方式入股并可获得年终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之后挂板厂却未自行生产,而是由厂长杨某私自做主让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爱润公司)无偿使用,且双方签订了1844400元的胶膜采购合同。对此,周某于2009年以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必密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2006年12月,周某已以挂板厂未向其支付技术研发收益为由,向西飞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西飞公司支付周某技术开发收益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涉案胶膜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爱润公司生产的胶膜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直接证据。

在本案中,周某自身未对其商业秘密的范围、性质予以认定,也未事先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更是未与挂板厂及爱润公司签订任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因而,其商业秘密未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就只能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摘自“卓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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